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연변조선족자치주인민정부판공실문건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延州政办发[200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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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州《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州地震局制定的《全州<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实施方案》业经州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三月一日

全州《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州地震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经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4年9月1日施行的一部重要法规性文件。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强化全州地震(火山)监测活动的管理,确保我州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全州地震(火山)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火山)监测的能力为目标,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严格管理,精心实施,加快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减少地震(火山)灾害造成的损失,使地震(火山)监测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1.各县(市)、各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符合投资建设程序,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
  2.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单位,应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当地县(市)地震部门备案,并明确建设资金、运行经费的承担单位。
  3.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我州深源地震、浅源地震、火山活动并存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二)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
  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确需中止或终止的,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部门应为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运行提供通信、交通、水、电等条件保障和技术指导。 
  (三)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依法保护各类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任何监测设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严禁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活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准;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部门应对地震监测台网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各县(市)要把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确保本地区地震监测台网的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为州内地震监测台网运行提供必要的通信、交通、水、电等条件保障。全国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受到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运行。
  (二)各专业地震台站的升级改造和地震地下水观测网的数字化改造及新增台站建设,要严格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规划(1996年-2005年)》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十五”防震减灾计划》实施;各项建设工程凡是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要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三)切实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禁各种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以及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从事影响地震监测活动的行为。地震部门要将地震设施的分布及保护范围报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要考虑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需要。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人人了解《条例》、人人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追究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影响地震监测的行为,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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